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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 7 個段落
看到「機車翹牌明年 7 月上路」,最容易誤會的有兩件事:以為日期已經定案,以及以為現在把車牌調進某個角度,就不會違規。
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 1 日的官方函報草案及 10 月 14 日報導整理,於 10 月 15 日(台北時間)核對;草案內容不能當作現行改裝許可。 新車型式審驗、已領牌舊車的使用要求,以及違規的裁罰依據,也要分開看。
一、草案消息目前說了什麼
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(Vehicle Safety Certification Center,VSCC)官網列有 2026 年 10 月 1 日函報交通部的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》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。本文已讀取附件一草案對照表壓縮檔內的〈附件02 車輛規格規定〉:修正後第 4.9 點在 PDF 第 84 頁,提出以下要求。
| 草案項目 | 第 4.9 點內容 |
|---|---|
| 草案對象與時程 | 2027 年 7 月 1 日起的新型式 L 類車輛;2028 年 1 月 1 日起的各型式 L 類車輛 |
| 車輛放置條件 | 前後輪著地,車輛垂直停放於水平地面 |
| 後號牌向上、向下角度 | 原文以「於水平面垂直方向」描述,向上不得大於 40 度,向下不得大於 15 度 |
| 向左、向右及旋轉角度 | 應為 0 度 |
這是函報草案的條文,不是正式施行公告。 原文這一段沒有角度示意圖,本文也不將它改畫成手機量測或改裝的合格圖。
至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納入,中央社 10 月 14 日引述交通部的說法仍是待討論;這項狀態保留為媒體歸因,不拿來代替完整的車種分類規定。
對車主來說,現階段能確定的行動是先查現行規定;等正式發布後,再確認自己的車輛屬於哪個適用階段。購買車牌架時,也不能只憑商品頁寫「符合 40 度」就認定可以安裝。
二、草案兩階段時程,要連適用對象一起看
車安中心函報草案第 4.9 點的日期與對象,要成對閱讀:
| 草案日期 | 官方原用語 |
|---|---|
| 2027 年 7 月 1 日起(民國 116 年) | 新型式之 L 類車輛 |
| 2028 年 1 月 1 日起(民國 117 年) | 各型式之 L 類車輛 |
L 類是這份草案使用的車種分類代號。本文保留原詞,不直接把它換成所有白牌、黃牌或紅牌車的完整名單;車種與型式的適用仍須依完整審驗規範判斷。
TVBS《地球黃金線》10 月 14 日報導將兩階段解釋為新推出車型先適用,再涵蓋既有車型的新出廠機車。這是媒體的說明;官方上述條文本身使用的是「新型式」及「各型式」,本文不把「新出廠」另加成官方原句的條件。表內日期仍是草案安排,不能寫成已確定的施行日。
閱讀這類消息時,至少要分清楚三個問題:
| 你的問題 | 應核對的內容 |
|---|---|
| 廠商送審的新車型,要符合什麼? | 新型式的定義、車種與審驗日期 |
| 原有車型繼續生產的新車,何時納入? | 各型式的規定及過渡安排 |
| 我已經領牌、正在騎的舊車,要不要改? | 使用中車輛的規定及配套 |
「各型式」是審驗文件裡的用語,不能直接改寫成「路上所有舊機車」。同樣地,報導提到新車領牌須符合,也不能自行推成舊車到了某一天全部要回廠換架。
TVBS 同篇報導引述車安中心表示,新車審驗規定不溯及既往,已領牌舊車不會只因新制上路就必須更換原廠牌架。這是目前的媒體轉述;本文尚未取得完整的使用中車輛法制配套,不列舊車統一改善期限。已領牌車主現在仍須遵守現行號牌要求;若要更換車牌架,應向監理機關確認該車型及變更方式,而不是只問賣家角度有沒有超標。
三、草案尚未生效,現在仍有懸掛與辨識要求
本篇聚焦後號牌。現行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11 條處理號牌懸掛位置、方式與辨識:條文先提原設有固定位置的情形,並要求機車後方號牌正面懸掛於明顯適當位置;也限制遮蔽、旋轉架、損毀及其他妨礙辨認的情形。裁剪或扭曲懸掛,則以損毀號牌論。公路局也在汽機車號牌說明中,援引第 11 條第 2 項重申號牌辨識要求。
本文核對的第 11 條沒有把 40 度與 15 度列成現行通用門檻。因此,現在不能用「還在草案建議角度以內」回答全部合規問題:安裝位置、牌面狀況、遮蔽物與其他裝置,仍各有要核對的規定。
例如,車牌角度看起來不大,但行李或配件擋住字號;或為了縮短車尾,把號牌移到不同位置。這些情境都不能只靠量角度得出合法結論。這裡說的是檢查方向,個案是否違規仍須依具體事實與適用條文認定。
四、為什麼不能把罰則只寫成「3,600~36,000 元」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3 條的車輛定義明列汽車包括機車。看號牌罰則時,不能因為條文寫汽車,就以為與機車無關。
本文整理的兩條號牌相關規定,構成要件不同:
| 現行條文 | 本文相關的情形 | 條文處置 |
|---|---|---|
| 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,連同第 2 項 |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,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| 依最高額處罰,即 36,000 元;並有吊銷牌照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的處置 |
| 第 13 條第 1 款 | 行駛中有損毀、變造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裝器具致不能辨認牌號的情形 | 2,400~4,800 元,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|
資料來源:第 12 條、第 13 條。第 12 條另有非車主駕駛人的責任規定;上表不代替個案裁決。
第 12 條第 1 項開頭雖列 3,600~36,000 元,但第 2 項對特定款次要求按最高額處罰,第 7 款就在其中。中央社引述交通部對未來自行更換牌架致角度不符的說明,列出 3,600~36,000 元,但報導未指明適用款次。只抄開頭的區間,會漏掉這個差別。反過來,也不能寫成「所有被稱為翹牌的情形,一律罰 36,000 元」,更不能把尚未生效的草案數字當成現行自動開罰線。
「吊銷牌照」與「吊扣牌照」也不同,不能混寫。拿到通知單時,先看實際記載的條、項、款及違規事實,再向通知單所列機關確認疑義。
五、手機能幫忙看傾斜,不能替車牌驗收
Apple 台灣支援文件說明,iPhone 的「測距儀」(Measure)App 有水平儀功能,可查看物體的傾斜程度。Apple 這份文件介紹的是一般水平儀功能,本文不將它當作交通法規量測依據。
若只是想在詢問車行前記錄車況,本文建議做以下準備:
- 先讓車輛安全停妥。 不要一邊扶重車、一邊拿手機量;車輛不穩就停止操作。
- 保留整體照片。 拍下後方與側面,讓車牌、牌架及周圍配件的相對位置看得清楚;單張特寫看不出是否移位。
- 先辨認 App 的零點。 水平、垂直及使用者自己設定的參考面可能不同。畫面顯示 40 度,不代表就是草案所指的 40 度。
- 記錄讀值的條件。 車身是否傾斜、手機貼在哪一面、是否有凸出的鏡頭或手機殼,都可能影響比較。
- 帶著照片問具體問題。 向車行確認是否為原廠牌架與位置;向監理機關確認適用規定及需要的檢驗程序。
手機讀值的量測基準與誤差未經確認,不能把手機截圖當成不會被罰的證明。已讀的草案第 4.9 點也沒有提供手機操作程序。
常見問題(FAQ)
機車翹牌新規確定在 2027 年 7 月上路嗎?
尚不能寫成確定。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 15 日核對的 VSCC 10 月 1 日函報文件及 10 月 14 日報導,內容仍屬草案;正式施行日期及適用範圍,須再核對發布內容。
舊車現在就要換車牌架嗎?
TVBS 10 月 14 日引述車安中心表示,已領牌舊車不會只因新制上路就必須更換原廠牌架。本文尚未取得完整的使用中車輛配套與統一改善期限;現行懸掛、牌面完整及辨識要求仍須遵守。有改裝或原廠設計疑義,應以實車資料向監理機關確認。
角度在報導的範圍內,就能改短牌架嗎?
不能據此認定。草案消息不構成現行改裝許可,安裝位置、牌面是否遭遮擋,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檢驗要求,都需要另行核對。
所有翹牌都罰 36,000 元嗎?
不能一概而論。若符合現行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,連同第 2 項按最高額處罰,並有吊銷牌照及移置保管處置;第 13 條則規範另一組號牌損毀或辨識情形。須看個案事實與實際適用條款。
微型電動二輪車也適用嗎?
中央社引述交通部的報導稱是否納入仍待討論,本文不將它列為已確定適用的車種。
資料來源與更新範圍
- VSCC 官方更新索引:確認 2026 年 10 月 1 日函報草案;本文已讀附件一所含〈附件02 車輛規格規定〉修正後第 4.9 點(PDF 第 84 頁),並核對附件二的建議實施時程。
- 中央社,2026 年 10 月 14 日報導:微型電動二輪車討論狀態及修法研議情形的媒體來源。
- TVBS《地球黃金線》,2026 年 10 月 14 日報導:新車型與新出廠機車的媒體解讀,與官方草案原詞分開呈現。
- 公路局汽機車號牌說明,2023 年 3 月 26 日:機車號牌辨識要求的官方說明,與本次核對的第 11 條一起閱讀。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11 條、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3 條、第 12 條、第 13 條。核對頁面的整編截止日為 2026 年 10 月 8 日。
- Apple 支援:將 iPhone 作為水平儀使用:水平儀功能來源;本文的觀察準備步驟屬編輯建議。
本文是草案消息與現行法規的生活資訊整理。正式發布前須再核對草案、施行日期及使用中車輛配套;封面為示意插畫,不是角度量測圖。